广氮花园前期物业服务
招标公告
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就以下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公示期: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 9月29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广氮花园前期物业服务
2、项目编号:CG20190910
3、项目类别:服务类
4、数量:1项,本次招标共确定1家中标单位
5、服务期:1年
6、项目概况
概况:总建筑面积311169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258579平方米、商用建筑面积46695平方米(其中商铺建筑面积3858.3166平方米),其他用房建筑面积5895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合计4442套。物业服务费标准:住宅1.45元/(平方米*月);商铺3.5元/(平方米*月)
7、招标内容:详细内容请参阅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的相关内容。
8、招标预算
广氮花园新社区:466.1324万元(物业服务费由广氮花园住户、用户按其拥有产权或使用物业建筑面积缴纳);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物业服务相关内容;
2、 《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按招标文件所附格式要求提供);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时间、地点
1、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投标人携带投标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到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领取,并提供被授权身份证原件核对,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前往领取招文则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9日上午09:30-12:00;下午14:0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3、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3号二楼)招标代理部。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9年10月15日09:00-9:30(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0月15日9:30(北京时间)
3、开标时间:2019年10月15日9:30(北京时间)
4、开标地点: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五、招标信息发布及结果公告网站
本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其他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内自编22号5层511室。
招标单位联系人: 周工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 020-8384251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3号二楼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何工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0-83385419
招标人: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登记申请表 | ||||||||||
年 月 日 |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投标人名称 | 被授权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
保证书 | 我公司保证该项目由本单位承包,不接受他人挂靠,不转包,不非法分包。如有违犯,责任自负。 | |||||||||
投标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盖章 | |||||||||
招标人意见 | ||||||||||
1.本表内容不允许涂改或增删。 | ||||||||||
2.如项目没有划分标段时,标段号不必填写。 | ||||||||||
3.如一个项目中划分多个标段时,应将所投标段的标段号及项目编号填写完整。 | ||||||||||
4.如为联合体投标时,必须将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填写完整。 | ||||||||||
5.本表由招标人保存。 | ||||||||||
6.二维码信息与本表不一致时,以本表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