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办公室局部翻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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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办公室局部翻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

(项目编号:CG20211029

 

 

招标公告

 

 

 

 

 

 

 

 

 

 

 

招标人: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单位: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112

 

 

 

 


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办公室局部翻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办公室局部翻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企业自筹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办公室局部翻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编号:CG20211029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工程建设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02号

2.1.2工程建设规模:

项目翻新装修面积约2050平方米,分别为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办公楼1楼半层、2楼半层、3楼整层(框架结构)室内装饰翻新改造。

  2.1.3工程估算总投资:336万元。

2.1.4 计划工期:

2.1.4.1设计工期:15日历天

2.1.4.2施工工期:105日历天

2.2招标范围

2.2.1标段划分:本项目只设一个标段

2.2.2招标内容:

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竣工图、编制工程概算、预算、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与监督、竣工图签审及竣工通编制等,具体以招标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招标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包含原有装修拆除、装修部分、安装部分等,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资料、包资料整理、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保修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2.2.2.1设计部分:

2.2.2.1.1设计范围:办公楼1楼半层、2楼半层、3楼整层(框架结构)室内精装修设计等。

2.2.2.1.2设计内容:包含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送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概算编制及审查、配合预算编制及审查、竣工图编制、设计变更、现场技术指导设计协调服务及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工作等。

2.2.2.2施工部分:原有装修拆除及清运,经招标人确认的本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包验收、包保修。本项目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包工程施工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

2.2.2.3成果文件要求:按合同约定条款要求。

2.2.2.4根据招标人、设计任务书、技术需求书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及施工。

2.2.2.5本次招标范围不含:由招标人实施的对本工程的建设管理、项目前期咨询、工程招标、工程建设监理、检验监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结算审核;本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建设内容均纳入本次招标范围。

2.3前期服务机构说明

2.3.1前期服务机构: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3.2.1】及【3.2.2】资质。

3.2.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专项(建筑装饰工程)丙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或已备案的香港企业

3.2.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①设计资质:设计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执行。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香港企业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作为设计方参与投标。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资格要求: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为:设计:建筑第一组(工程估值超过3亿元港元)或同时为建筑、结构、屋宇装备类别第一组的专业机构。

②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设计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③施工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的要求设置。

④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把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但不得再次分包。

3.3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只接受最多由 2家单位(设计单位1家、施工单位1家)组成的联合体,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单位为牵头方(或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工作协议(格式详见附件二),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确定联合体牵头方(或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3.1投标人拟任本工程施工负责人(兼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以上4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3.3.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安全员、施工负责人(兼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一方为准;工程设计资质、设计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的一方为准。

3.4拟派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持有施工负责人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提供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有效的电子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5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须具备: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设计负责人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不能为同一人。

注: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3.6施工技术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类专业的级或以上职称;拟投入施工技术负责人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

3.7专职安全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

3.8 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

投标人已按规定格式签名盖章《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③投标人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了企业诚信档案,且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是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诚信备案和人员在册情况为联合体协议分工对应企业库内信息档案)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若有香港人士担任设计负责人的,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设计负责人要求

企业诚信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企业库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诚信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诚信档案办理详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中企业办事指引)。

④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视其不符合投标人合格条件予以处理

3.9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4.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4.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 1  7 日至2021 1  13 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4.2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9楼2903室)

4.3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凭以下资料前往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报名时提供);

3)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4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售价:人民币500/套(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5.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2年 1   27 9:30 -10:00(北京时间,下同)

5.2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 1  27  10:00  

5.3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9楼2903室)。

5.4开标时间:2022年 1  27 10:00  

5.5开标地点: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5.6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广州国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门户网站(http://cg.gemas.com.cn/)和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gzfsjl.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7. 联系方式

1)招标单位: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工      联系电话:020-37598508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02号

2)招标代理机构: 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工     联系电话:020-83383274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92903

3)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 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 020-37598508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02号

8.特别提示

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定时期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

9.其他

1)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 3 名或通过响应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的,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

3)投标时是否需要提交设计模型:否。

4)投标人须保证其提供的登记资料及投标资料的真实性,招标人有权在招标的任何阶段进行调查和核实,一旦发现虚假,将上报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5)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10.投标限价

10.1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335.97万元,其中: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21.97万元;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为314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或设计费或施工费超过上述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投标。

10.2设计投标经济补偿:不补偿。

10.3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和施工,限额投资。工程变更需经过招标人审定后方可实施。

 

11.质量要求

11.1 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11.2施工要求:合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验收合格。

11.3安全文明目标:

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广州市房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期:2021年   月  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

我方就参加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我方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

二、我方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我方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

5)为本招标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

6)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8)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9)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3)与本招标项目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4)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5)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6)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0)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1)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我方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我方保证本项目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我方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我方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我方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的联合体各方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我方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如果我方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我方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我方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我方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技术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备注:联合体投标的,“声明企业”一栏需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由联合体主办方按要求签字或盖章即可。


附件二:

联合体工作协议

        (联合体主办方单位名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工程投标。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牵头人(或主办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参加投标、签署投标资料、提交投标文件,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施工方单位名称)为联合体主办方。

2、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相应责任。联合体主办方及联合体成员单位单方签署、盖章确认的本项目投标文件及相关投标资料,均视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编制,联合体成员单位均承认其法律效力,并共同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施工方单位名称):作为联合体的主办方,主要负责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总协调及施工工作,具体按合同要求。联合体其他相关方违约时,主办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按合同要求。

             设计方单位名称):作为联合体的成员方,主要负责本工程的设计、设计优化等工作。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主办方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方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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